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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光訊息

轉知教育部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 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主旨:轉知教育部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
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一案,如
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(四)字第1080094589號函
辦理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,原執舊制未註
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
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
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,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
形須予個別協助,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各校於108年7
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(綠色),請先洽其戶籍
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,以資周
延。
三、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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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10-09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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